排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规定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排污许可证办理提交材料中关于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规定
环境监测报告(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因子须包含被测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按照监督性监测报告项目进行监测,并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一般企业:废水监测三个月、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将与相关资料一同发还企业;
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